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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正式公布

2017-08-03 15:47:14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和》(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城乡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相关注册业务的必备前提。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建设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师资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相关的远程教育课程培训,同时提倡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机构,以及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有关机构组织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前,应通过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将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通知,全部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三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08学时,其中54学时为必修课学时,54学时为选修课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但不可以转入下个注册周期。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选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不可以计入必修课学时。

第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含远程教育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必修课学时:

1、在注册周期内,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的,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学时。

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直接参加由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工作的,相当于完成当年度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学时。

3、在继续教育必修课程中主讲授课一次,计18学时。

4、在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18学时;获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12学时;获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6学时。

5、参加远程教育课程培训的,按每堂课的授课时长计算学分,1学分相当于1学时。

第十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以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时:

1、在注册周期内,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的,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周期内的选修课学时。

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直接参加由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工作的,相当于完成当年度注册周期内的选修课学时。

3、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并备案,由国家相关机构举办的不少于300人的、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按一天6学时计,一次不超过9学时,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27学时。在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计18学时,作为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12学时。一次会议中获得的学时不可重复计算。

4、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并备案,由相关机构举办的不少于10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按一天6学时计,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24学时。在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计9学时,作为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6学时。一次会议中获得的学时不可重复计算。

5、在正式出版的经过认定的城乡规划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署名作者相当于完成15学时。

6、出版发行城乡规划专著或最新城市规划技术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24学时;5万字以下相当于完成12学时。

第十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放注册城乡规划师公开反馈意见通道,听取意见、要求和举报。

各培训机构应当在其主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组织问卷调查,向注册城乡规划师征求课程组织和课程内容的相关意见。

对培训质量差、参加培训人员反映大的培训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机构举办国家级的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应当在会前6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举办其他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应当在会前3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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