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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2016-11-07 16:0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园林及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林业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双硕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林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林业重点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林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解决林业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6.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00字)。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林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林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够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林业重点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3.解决林业生产中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二条  在林业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直接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
1.业绩条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论文著作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 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 业绩条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 论文著作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五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十七条  在企业中从事林业技术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业绩条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林业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正常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申报人员面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直接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面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林业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六)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林业厅、省人事厅印发的林人〔2006〕7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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