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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宿州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0-07-31 09:40:25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2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宿州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在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现役军人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可以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在宿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由相应级别的人社局复核推荐。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疫情防控激励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安徽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0〕1号)和宿州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关心关爱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2号)要求,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申报评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高一级职称。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作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90个学时和支援基层工作1年经历。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要求,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对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急需紧缺人才,同样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职称。

(三)做好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精神,积极支持、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降低获奖等次、减少论文数量或科研条件等政策。严格落实好“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从今年起援派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四)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宿人社明电〔2020〕42号)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2018年2月省人社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平台合同已到期,自今年3月起不再作为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公需科目由在我市备案认可的6家网站5个选题中,任选1个专题学满30学时,即可认定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每年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培训内容属省级及以上部门确定的,需报市人社局备案;培训内容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需报市人社局审核,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同意自行实施的,不予审核、登记培训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仍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五)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工作。为避免职称与职业资格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做好对应衔接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于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使用,不可以用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其它情形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确认工作。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调出地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确认其职称系列(专业)和级别确认。调入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省直单位,可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没有职称评审权限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对于通用专业,所认定的职称应当与其在军队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相同;对于特殊专业,暂时不予认定和换发证书,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可以在《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上签发意见并盖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其原有职称证书必须收回。职称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级确认,中、初级职称由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高级职称报省厅审核认定。

(七)加强自主评审工作的巡查督导。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号)要求,组织好有关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好《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86号)精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巡查组,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方式开展巡查督导工作。持续强化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方和单位的管理监督力度,做到放管结合、监督有力,形成长效机制。今年将对所有自主评审单位巡查督导全覆盖,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做好职称信访维稳工作。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好来信来访制度,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并按要求向市人社局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

申报安徽省各系列(除卫生、教育、农业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评审委员会一览表见附件1)。从今年起,我市将承担中职中专院校教师副高职称评审工作;市级党校负责开展本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职称评审委员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卫生、教育、农业系列高级职称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表见附件2、附件3)申报时间从8月开始,评审和审批工作需在11月底前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由各县、区人社局自行安排,年底前必须完成并将评审情况汇总报市人社局。

(二)申报程序

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由各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人社局专技科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推荐。县区中、初级各系列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直接报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股,各主管部门对照评审标准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包括公示材料(表见附件4)统一汇总后报县区的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各县区中级评审材料由各县区人社局专技股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到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科;市直各单位及高新区、开发区的中、初级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到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科;综合工程系列的中级申报材料由各县区人社局专技股审查合格后报送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社局统一安排审查。报送材料时需提供电子档和纸质汇总表(表见附件5)各一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材料样式可直接登录宿州市人社局官网及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下载。(注:各单位(个人)需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审核上报材料。)

(三)关于新冠肺炎一线医护人员认定问题。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的12月31日。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取得职称后从聘任之日起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五)关于转评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进行转评。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六)关于破格的问题。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材料的,须经市人社部门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会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表见附件6)

(七)关于如何界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问题。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农科与林科、师范与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或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八)关于直接认定问题。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见附件7)。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授权组建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可以对所授权范围内的职称进行初次认定;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应当由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认定;未经授权的,委托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职称认定对学历、资历的要求: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助理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中级。

(九)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政治站位。人才评价的质量是职称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因此,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才能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全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开评前须将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或评审方案报经所属人社部门专技科(股)备案同意后方可下发实施。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皖人社发〔2018〕1号、3号、5号文件),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加强监督检查。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22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表见附件8),应承诺对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2019年以前处罚的,仍以省人社秘59号文规定的5年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

1.2020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及新授权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4.单位公示证明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

7.直接申报(破格)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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