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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芜湖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08-23 16:09:26  来源:芜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人社秘〔2018〕30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评审工作计划

201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按安徽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报送时间及要求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承建单位和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省授权我市开展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全市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承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计划,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确保评审会按计划、按程序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个别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征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二、评审范围

(一)在芜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在芜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二)中直驻芜单位、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依照皖办发〔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四)从海外引进来芜从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芜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依照皖人社发〔2018〕2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符合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六)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为避免职称与职业资格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做好对应衔接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其它情形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从今年起,全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五、积极推进异地职称确认工作

在军队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由外省流动到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级确认,中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高级职称由省人社厅审核认定。按确认权限由市级确认的异地职称工作,原则上每年二月、八月各组织一次,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职称直接认定工作同步实施,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

六、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职称评审工作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在事业单位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制定单位内部竞争方案,在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基础上,按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竞争空岗指标,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取得空岗指标的人员向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资料,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人员按程序予以聘任,兑现相关待遇。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不再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范围之外的职称评审工作,原通过评聘分开和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单位出现空岗时,须通过公开竞聘程序予以聘任。

七、严禁挂靠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活动

突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我市企业单位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职称的,目前须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盖章的《芜湖市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的由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驻芜单位和非我市人员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完善资料审核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查程序,不得受理未经单位公示、推荐盖章、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及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二)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三)时间截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以近5年业绩为主。

(四)职称认定。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2018年之前入职的硕士研究生,已经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且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评审。即:如果没有定职称的,视为已取得初级职称,三年后符合评审中级职称条件的,参加职称评审。2020年全部消化过渡完毕。2021年起,新入职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直接定初级职称,在工作岗位满三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五)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达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数和累计学时数,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六)纪律要求。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到“三坚持”、“三严禁”。“三坚持”即: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坚决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与抽取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承担保密责任,参评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坚持评审公示制度,职称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推荐单位公示,评审结果须在评审委员会和审批单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严禁”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评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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