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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淮北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10-10 14:52:36  来源: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淮人社秘〔2017〕350号

濉溪县、各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驻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 号) 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各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转报工作

我市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高评会组建单位关于本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要求,及时布置全市范围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初审、转报等工作。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正、副高级经济师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人教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16〕122号、皖人社秘〔201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16〕13号、皖教师〔2009〕14号执行。正高级经济师具体评审条件办法,待省文件下发后另行通知。

二、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委会申报;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由所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

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在淮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三、规范职称委托评审、转评、破格工作

省属驻淮单位、外市单位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进行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淮北市人社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我市具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委托外省代评。委托代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我市(高校及中小学高级教师系列除外)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时,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到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委托函呈报省相应高评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职称。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四、落实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职称评审政策

贯彻落实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6号),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基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奖项条件可用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及对所在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替代,也可用其所在单位近三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替代。对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职务。

五、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职称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的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然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2016年度以前仍按原政策执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按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登记审核工作。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今年,我市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按照皖人社秘〔2015〕37号、淮人社秘〔2017〕140号)执行。

七、加强职称评委会监督管理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要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力度,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受理未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范围评审情况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撤销评委会,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其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按时有序开展评审工作。各中、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制定下发评审工作通知,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2017年度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从9月份开始,12月10日前结束。各评委会要认真填写《2017年度申报ⅹⅹⅹ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仍按照皖人发〔2004〕81号文件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

(二)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中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认真执行职称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申报职称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职称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明年起我市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的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五)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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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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