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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芜湖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09-27 10:46:10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人社秘〔2017〕29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评审工作计划

201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按安徽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报送时间及要求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承建单位和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省授权我市开展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全市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承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计划,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确保评审会按计划、按程序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个别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征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二、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一)在芜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芜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申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推荐。

三、认真做好省授权开展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自2017年起,经省授权,芜湖市人社局委托市卫计委组建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全市范围内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工作, 市卫计委根据省职称评审组织工作相关规定,按要求建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及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我市原有的中小学教师和奇瑞机械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承建单位,要严格落实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制度,规范评审程序,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专业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明年起全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我市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我局授权开展芜湖市地方职称评审的各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芜湖市地方职称标准条件,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审要求,对举报和抽查中的问题,一经查实,评审结果无效。本年度芜湖市地方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承建单位和部门即将评审委员会工作用章予以封存。

五、严禁挂靠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活动

突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我市企业单位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职称的,目前须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盖章的《芜湖市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的由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驻芜单位和非我市人员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完善资料审核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查程序,不得受理未经单位公示、推荐盖章、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及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做好有关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人教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上述职称申报材料的受理、初查工作由我市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人社部门复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继续教育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达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数和累计学时数,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加强职称工作管理。今年起,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职称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职称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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