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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法规: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2016-02-03 12:01:47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2、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4、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5、初始注册者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初始注册。

6、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1、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2、失效

• 3、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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